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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张浩军:质素、感受质与身体
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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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胡塞尔的“质素”概念自提出以来便饱受争议,连胡塞尔本人都对它不甚满意。作为一个现象学意义上的认识论概念,我们却无法在现象学还原和直观中发现它。作为无形式的质料,它承担着连接意识与世界的功能,我们却很难在意向性理论中为它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诸多现象学学者,无论是欧陆传统的萨特、梅洛-庞蒂、古尔维奇,还是接受了分析哲学的莫汉蒂、昆汀•史密斯、加拉格尔,都不约而同地对它提出批评。而在分析哲学中,与它类似的另一个概念“感受质”也遭受着相似的批评,两者殊途同归的命运揭示出对任何“像……什么样的”体验的讨论都需要“身体”这一角色的介入。当加拉格尔把质素、感受质和梅洛-庞蒂的身体概念关联起来之后,一个新的生成现象学的认知模型的雏形便出现了。延续加拉格尔的思路,可以看到,尽管“质素—身体图式—感受质”这一模型目前尚不完善,但这一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跨越了先验内容与经验内容、身体与意识、感觉与知识之间的鸿沟。

[关键词]质素 感受质 感觉材料 身体

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理论。从胡塞尔本人的思想来看,他对意向性的理解大概有三种:(1)作为对一个对象之简单指称的意向性;(2)作为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Noesis-Noema)关系的意向性;(3)作为构造功能的意向性。[1]第一种理解是在《逻辑研究》中提出的,而第二和第三种理解是在《观念Ⅰ》中提出的。对于胡塞尔来说,虽然作为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关系的意向性概念只是其意向性分析的一个过渡阶段,也并非对意向性概念最终和最充分的解释,但这一过渡阶段是必要的,其重要意义不容否认。[2]可以说,在胡塞尔成功地实施了先验转向并重新界定了意向性的本质特征之后,他对意向活动的结构、意向相关项的结构以及这两种结构之间关系的刻画便成了其现象学描述的主题。

“质素”(hyle)作为“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模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旨在说明作为意向活动之本质要素的意向行为是如何通过激活那些被动地接受来的感觉材料,并赋予它们形式和意义以构造出意向相关项的。胡塞尔的质素理论有两个基本预设:(1)意向活动有两种基本成分或两个基本层次:质素和赋义行为;(2)质素属于意识体验的主体,而非对象的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拒绝使用“感觉予料”(sense data)这个概念,以便与传统的感觉理论划清界限。然而,正是这两个基本的预设,使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陷入了困境,并且招致许多哲学家的批评。当代心灵哲学热衷于分析的“感受质”(qualia)概念与胡塞尔的质素概念有许多相似之处,为现象学与分析哲学的对话和融合提供了契机。

一、胡塞尔的质素理论

质素与感觉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在《逻辑研究》中,为了刻画意向性的本质,胡塞尔使用了“感觉”(Empfindung)这个概念,而且他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并未偏离传统哲学。一方面,他认为“感觉”本身不是一个完整的意识行为,它只是某些意识行为比如知觉(Wahrnehmen)的内容。因此,作为内容的“感觉”与作为意识行为的“知觉”之间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只能被体验到,而后者只能被反思到。[3]另一方面,他在感觉与对象之间做了严格的区分:虽然对象是在“感觉”的基础上通过“立义”构造出来的,但“感觉”本身不是对象,它只为对象提供材料。正是在这两层意义上,胡塞尔强调 :“感觉”不是“显象”(Erscheinung),它既不是行为意义上的“显现”(Erscheinen),也不是对象意义上的“显现者”(Erscheinendes)。[4]

在《观念Ⅰ》中,为了刻画意向性的基本结构,也为了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将自己与传统哲学家们区别开来,胡塞尔用“Hyle”代替了原先使用的“Empfindung”。前者“被用来标示最宽泛意义上的感觉。它所指称的是这样一些意识内容的总体,这些意识内容通过内在意识的中介而具有‘纯粹材料的特性和功能’”。[5]对于胡塞尔来说,“hylé”指的是无形式的内容,它们具有获得形式的潜能。这样的内容有很多,比如,“(1)颜色—材料、触觉—材料和声音—材料;(2)感性的快乐感、疼痛感、痒感等等;(3)‘冲动’(Triebe)领域的感性因素”。[6]

依照莫汉蒂的说法,尽管胡塞尔所列出的这些感觉内容并没有告诉我们质素材料究竟是什么东西,但它指出了质素材料的两种一般类型:一种是朝向外部的感觉活动的结果,即胡塞尔所谓的外知觉或“外知觉的展示性内容”,这也是狭义上的感觉;另一种则与身体过程和体验相关联,比如触摸、压迫、温暖、冷以及疼的感觉。胡塞尔也把这样的感觉称为“动感感觉”,他认为在这种感觉中所获得的是动感本身。[7]虽然质素材料并不是某些我们可以直接意识到的东西,但它们却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成为意识的某些方面。在胡塞尔看来,质素材料本身并无意义,它们是意识的体验性成分,在日常体验中这些成分并不能被直接知觉到,但我们却可以通过反思意识到它们。[8]

那么究竟什么是质素呢?胡塞尔又是如何具体规定它的?分析的现象学家肖恩·加拉格尔(Shaun Gallager)对胡塞尔有关质素概念的论述进行了很好的归纳和总结。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胡塞尔的文本和加拉格尔的解释来具体分析质素概念的内涵。

依照加拉格尔的说法,胡塞尔给出了八条原则来引导我们理解质素概念。

(1)“质素材料是立义—立义内容(Auffassung-Auffassungsinhalt)模型中的内容。”[9]加拉格尔将这一模型称作意向活动模型(noetic schema)。这一模型的意思是说,质素通过某种具有不同意向特征的意向立义活动而被报告或得到解释。就意向活动来说,它是行为的意向性的来源,它将非意向的质素也就是“僵死的”感觉材料“激活”(beleben),赋予它们形式和统一的意义,从而构造出一个对象来。就意向相关项来说,它不是意识体验的实项组成部分,而正是意向活动通过赋予质素形式和意义而构造出来的那个对象,这个对象通常也被称作意向相关物(Intentionales Korrelate)。[10]质素材料和起激活作用的立义都不是知觉对象。毋宁说,它们是构成一个对象之知觉性质的操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2)“尽管质素是显象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并不一定要被立义所激活或赋予意义。”[11]因此,“存在一些盈余的、不处于意向活动模型中的质素材料。质素材料不只包括那些进入我们的认知过程的质素材料。”加拉格尔认为,胡塞尔的这种观点似乎与当代神经心理学的观点一致,因为当代的神经心理学认为,并非进入生理层面的刺激都能被我们意识到,只有那些与意向投射相关的刺激才可能在意识的层面上得到整合。[12]

(3)“质素材料是非—意向性的,但它进入了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中。胡塞尔将它们称为意识的实项成分或要素,它们以某种方式‘呈现’在意识中。”[13]在胡塞尔看来,意向活动是由质素材料和意向行为两种成分或两个层次构成的。质素材料本身不具有意向性,它并不“指涉某物”,例如,被感觉到的颜色并不指涉任何东西,但它作为体验内容呈现在意识之中。意向行为是意向性的,它指涉某物,通过赋予质素材料形式和意义构造出自己的对象,即意向相关项。质素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非理性材料,但是,它们能够通过理性化的方式被通达”。[14]

(4)“质素材料是只有在反思中才能被抽象地把握到的前反思的体验。”胡塞尔把这种反思称为“质素反思”(hyletic reflection),在这种反思中,质素从它在意向活动模型中的角色里被抽离了出来。质素材料是抽象物。[15]

(5)“质素材料组成了一个持续变化着的感觉材料(sensed material)流。”[16]胡塞尔区分了“被意指的对象”(the objected which is intended)与“如其被意指的对象”(the object as it is intended)。前者通常是指外部世界中的超越的对象,而后者则是指在意向性体验中经受了现象学还原的对象,也即意向相关项,关于它的意向体验随着时间进行在持续变化。因此,作为意向体验之实项成分的质素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比如,对胡塞尔花园里的一棵树的颜色的知觉就是“在一个连续多样的颜色感觉中被侧显的”。[17]

(6)“质素材料始终是一个感觉场或感觉格式塔(Gestalt)中的成员。” [18]在《现象学的心理学》中,胡塞尔指出:“准确地说,属于对象的视觉材料,或者一般地说,属于任何知觉对象的视觉材料,都拥有一个体验的质素统一体,该统一体是一个封闭的感觉场格式塔(Feldgestalt)的统一体。”[19]既然质素材料组成了一个持续变化着的感觉材料流,那么,所有试图以反思的方式将某些特定的质素材料从这个作为统一整体的河流中抽取出来的做法,都必然会打破感觉场格式塔的统一性。

(7)“质素材料被认为总已经在那里存在并始终是可获得的。对于激活它们的意识立义来说,质素材料是预先被给予的。立义是对预先存在的感觉材料的‘激活’。”[20]有时候,厨师早已闻到了烹饪的芳香,但这种芳香并未在一开始被他所察觉。对他来说,在他意识到这种芳香或者能够对之进行解释之前,这种嗅觉就已经存在了,而且正在触发他的感觉系统。[21]

(8)“质素材料以某种方式与人的身体相关。”[22]就质素材料与身体的关系而言,胡塞尔的思想经历了一定的发展阶段。《观念Ⅰ》中的观点表明,身体是外在于意识的,它只是纯粹意识与实在世界的一个连接点。[23]为了获得纯粹意识,身体必须作为悬置的对象被置于括号之中。因而,质素材料并不属于向意识显现的身体(作为对象的身体),而是意识的实项内容。“质素材料是颜色材料、声音材料、嗅觉材料、疼痛材料等等,它们被纯粹主观地思考,因而不涉及身体器官或任何心理物理之物。”[24]在《观念Ⅱ》中,胡塞尔首次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身体现象学,质素与身体的关系也得到了新的理解。质素层次(比如触摸)是直接建立在身体之中的。通过身体,意向成分(比如触摸行为)获得了一种间接的定位,也即位置感觉。对于胡塞尔来说,这种定位意味着身体已经不只是一个物理物体,它还拥有一个心理的层面,以至于当我们提到物理的肉体时,我们是从作为整体的身体中做了一种抽离。为此,他也把身体叫作“主观的客体”(subjektives Objekt)。

二、对胡塞尔质素理论的批评

从本质上来说,胡塞尔所引入的质素概念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发明,相反,它具有非常深厚的哲学史背景。一方面,它带有传统的“感觉论的体验主义”的痕迹;另一方面,它也带有亚里士多德—康德主义的“形质论”(hylomorphic)的残余。[25]

(一)萨特的批评

萨特完全拒绝了质素概念,他说:胡塞尔“只不过创造了一个杂交的存在,这种存在既遭到了意识的否定,又不能作为世界的一部分。”[26]在他看来,只要意识保持着它的透明性,那么任何质料或者类似质料的内容物都不可能在意识中出现。萨特认为只要对象在面对意识,只要意识设定了一个超越的对象,那么在对象这一侧,即世界之中的实在物,它对于意识是不透明的,而在意识那一侧,即我们能够感知的一切,关于对象的内容是透明的。换言之,当我们去“看”世界的时候,世界给予意识的内容完全是清楚分明的,我们不会在意识中“看”到任何不透明物。萨特认为,在本体论上首先存在的是世界,然后才是与世界相互依赖的意识。[27]

莫汉蒂(J. N. Mohanty)认为,萨特的“意识是虚无的”这一观点包含下述命题:

a. “意识缺少内容。”

b. “意识是完全透明的,在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透明的。”

c. “意识不是一个实体,而是纯粹的显现;它就是它所显现为什么的那个东西。”

d. “整个世界都是外在于意识的。”

e. “意向性就是超越。”

f. “意识通过确认对象而否定了它自身,也就是说,意识将对象设定为不同于它自身的东西,并且将其区别为与对象不同的东西。”

g. “意识既能够将其自身与对象分离开来,又能够将其与自我区分开来。”

h. “意识缺乏完全的可能性。它是它将是的东西。它永远都先于它自身。”

i. “意识也设定非实在的东西、缺席的东西和虚构的东西。” [28]

萨特认为意向性本身就是超越(e)。超越有两重含义:首先,超越是指对外在于意识的一个存在者的指涉;其次,超越是指意识被推动着去超越存在者(存在者意义上)而指向存在者的意义(存在论意义上)。[29]如果意识中的对象不再是那个超越的对象,而只是作为意识内容的对象呢?无疑,这样就会滑落到唯我论当中,世界的实在彻底地依赖于意识的实在。反过来,对象只是超越的对象而不是意识内容的对象,那么意识会被世界所否认,其实在性会因此而消亡。如果说胡塞尔使用质素作为世界与意识之间的过渡,它所拥有的其中一项功能便是区分世界与意识,那么在萨特那里,承担区分世界与意识的功能的应当是意识的超越性(i,h)。萨特希望通过意识的透明性(认识论)来为意识本身和意识中的实在找到一个位置(本体论),并且让世界与意识“重新连接”。因此,让萨特拒绝质素的原因不仅是意识的超越性和质素的功能重叠了,更重要的是另一个原因——意识中看不到质素,意识中充其量只能看到质素的“赋义”。可在萨特那里,质素的赋义即意识中的意义是属于世界的,它是意识通过确认对象而否定自身所产生的(f)。同时,显然世界与质素无关,质素是主观的产物,世界则是自在的客观之物。

因此,虽然萨特对质素的批评立足于他自己的哲学,但他至少指出了关于质素的两个问题:(1)从认识论来说,意识无法直观到质素;(2)从本体论来说,质素既不在世界中,也不在意识中。

(二)昆汀·史密斯的批评

昆汀·史密斯(Quentin Smith)所指出的问题与萨特非常接近。他认为如果以纯粹现象学来对质素理论进行考察,而不考虑逻辑和对现实的解释性,那么质素就会失去它的理论支撑——对质素层面的直观是不可能的。在史密斯看来,感觉中不仅有作为显现的“什么”(what),还有作为意义的“什么(性)”(whatness),胡塞尔笔下的感觉只关注到后者而忽略了前者,从而使得后者摧毁了感觉中无意义的、无法解释的部分。[30]

按照胡塞尔的还原方法,当“我”看到某个对象的属性时(比如史密斯举的例子:白纸的白色),“我”不能把这一属性看作属于客观对象,而应把它看作一种纯粹的直观,接着“我”闭上眼睛,在意识中保持住这个直观,这一属性便脱离了原先的对象(现实中的对象)而成为我意识中的内容。但我们能将其称为胡塞尔意义上的“质素复合体”吗?史密斯认为不能,“我”只是通过反思从感觉中把属性抽象出来了而已,如果我们把它还原为与对外界的感觉无关的东西,那么我们事实上只是通过反思意识将它的客观意义替换为了“质素”这个概念的意义。

史密斯的批评难以被反驳。通过对意识的直观发现不了质素,也无法在意识中还原出质素。如果有人声称对质素的直观是可能的,那么他只是把反思意识中的内容当成了感觉意识中的内容——把一个商品的标签贴到了另一个商品上面,没有发现什么,也没有改变什么。

(三)基于整体论的批评:古尔维奇与梅洛-庞蒂

古尔维奇(Aron Gurwitsch)和梅洛-庞蒂都认为我们的意识内容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出现的,在意识层面的内容不可能由无形式的材料所构成。质素的无形式允许任意形式的赋义行为,它不能说明为什么我们的知觉内容总是以一定的方式被组织好的。质素根本不必是无形式的,它更应该被看作已经以某种形式被组织好的被给予物。

古尔维奇指出,在我们的内视域(inner horizon)中始终保持着一种整体性,修改其中的一部分必然会导致其他部分发生变化,胡塞尔质素理论的问题在于意义变化的同时依然保持材料不变,这是不可能的。[31]在古尔维奇看来,胡塞尔的质素理论是一种对感觉材料的恒常性假设(constancy-hypothesis)。根据这一假设,我们会对同样的感觉材料采取不同的知觉解释和组织形式。他举了一个真人与假人的例子:我们通过一个窗口看到一个人影,但在看的过程中我们的知觉发生了某种障碍,使得我们有时辨认出是真人,有时辨认出是假人,两种辨认的情况交替出现,没有哪种更优哪种更劣。[32]这个例子中的对象没有发生变化,感觉材料依然是那些感觉材料,发生变化的只是对感觉材料的赋义,我们无法得知的是:究竟是什么导致对感觉材料的赋义不一样。但真正的情况应该是:当对同一对象的两种不同的辨认交替出现时,也是两种不同的统觉在出现,它们各自被一些不同的隐含观念所限定,以至于我们根本无法断定它们来自同样的感觉材料。因此,对感觉材料的恒常性假设是不可靠的。

加拉格尔认为,梅洛-庞蒂从整体论出发对感觉材料的批评同样适用于质素。[33]莫汉蒂也持相似的观点:在梅洛-庞蒂那里,感觉已经蕴含了一种意义,它已经在架构之中,没有单纯的感觉,也不可能有所谓的无意义的质料即质素;尽管梅洛-庞蒂否定了质素作为一种无意义的质料的可能性,但他保留了胡塞尔的赋义和构造观念,并运用他的身体图式这一框架从根本上改造了它们。[34]

在加拉格尔看来,梅洛-庞蒂不会同意一种现象上的红色是非客观的,因为感觉性质并不是主观的产物,它们是作为“意向部分”的可感者,从根本上而言属于客观世界,因此意识中并不存在任何所谓的质素材料。[35]加拉格尔的观点切中了要害,质素由于是无意义的,故而是非意向性的,我们无法在胡塞尔的意向性结构中为质素材料找到位置,更无法说明质素到底是如何指向客观世界的。

总的说来,古尔维奇与梅洛-庞蒂的批评有三:(1)意识中没有无意义的内容,所有感性材料都是有意义地分环勾连在一起的;(2)无法在意向性结构中找到质素的位置;(3)质料本身会随着行为的变化而变化。

三、感受质与现象性质

英语中的“qualia”本是一个拉丁词,它源于拉丁词“quails”的主格中性复数形式,其字面意思是“性质”(qualities),与之对应的英语单数形式是“quale”。那么在现代哲学语境中的感受质(qualia)是什么东西呢?加拉格尔认为它是意识的性质感受或现象性感受,[36]托马斯·内格尔认为这种体验就是“成为……是什么样的”(what it is like to be);[37]或许金在权(Jaegwon Kim)的比喻更为准确,他认为感受质就是维特根斯坦那个“盒子里的甲虫”,我们对私人的、直接可理解的感受质的讨论就像是对那只只有自己才能看到的甲虫的讨论一样。[38]感受质是一种只能从个人体验中才能获得的、直接显现的、非推论的、现象学上的对象的性质。比如颜色,通过语言或者概念来得知一种颜色这一过程是推论的:红色这个语词关联了红色的概念,红色的概念关联了关于红色的记忆。我们没有办法单纯用语言告诉别人一种颜色到底是什么样子的,虽然可以述说我们所看到的某个颜色的物理学性质——它的可见光波的频率是多少,但是在不同人的眼中,也许具备同一物理学性质的颜色不会具备同样的性质。

(一)对感受质的论证

弗兰克·杰克逊(Frank Jackson)有两个著名的支持感受质的知识论证:“感受质畸形人论证”和“黑白房间中的玛丽论证”。[39]弗兰克首先假设存在一个叫弗雷德的人,他的颜色视觉异常强大,他可以把一堆正常人看起来一样的红番茄分成两组。当研究人员把这些番茄的摆放顺序再打乱,弗雷德依然可以把它们分成和之前一样的两组。弗雷德说,这些番茄是两种颜色,分别是红1和红2,因此在他眼里,其他人都是红1和红2色盲。我们无法得知弗雷德看到红1和红2是怎样的一种体验,也许弗雷德的生理结构跟我们大不一样,但无论如何,他不能说出来红1和红2到底是什么样子的,而我们也看不到红1和红2,我们只能看到区分不出两者的红。

如果是因为视觉上的异常才会导致经验无法述说,那正常人的现象经验可以被述说吗?“知名”的科学家玛丽会回答:“不!”玛丽从小生活在一个黑白的房间里,通过黑白的电视看一个黑白的世界,书籍里的图片也是黑白的,但她是一个杰出的科学家,她知道一切已发生的、应知的物理信息。她的视觉经验只会由黑和白两种颜色组成,而她拥有一切关于颜色的物理层面的知识,包括物理学、神经科学,诸如此类。当有一天她被从黑白房间里放了出来,她看到了这个色彩斑斓的世界,她会不会学到什么?

弗兰克认为玛丽学到了新的东西,她之前的物理信息有某种不完善性。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弗兰克所指的新东西并不能归属于客观领域,在这一点上,玛丽看到的斑斓色彩和弗雷德看到的红1和红2并无什么不同,除非对象的物理属性会随着观测者认知能力的变化而变化,但即便如此,这个新东西依然不能完全处在客观领域内。弗兰克是为了针对物理主义而提出这两个论证的,无论他最终是否达成了他的目的,但他至少在这一点上成功了:在感知过程中存在一个私人的现象层面的内容。

(二)现象性质

不过,关于感受质的如下观点颇受争议:感受质是非关系性的、独立的、中立的心理性质。它像是意识中的一个幽灵,每当我们看、听、吃的时候,它就会飘过来附着在我们所感知的对象上。如果不考虑它的触发条件,那么它与我们的身体、意识和世界无关。丹尼特批评说,尝试把感知过程的一种剩余属性从实际情况中分离出去是感受质的根本错误。[40]丹尼特对感受质的这一批评和史密斯对质素材料的批评非常相似,他们都认为纯化意识中的某个内容从而得出一个性质这一行为已经处于反思意识中了,它脱离了具体体验中诸多内容分环勾连的状况。这一行为并不是在感知意识中发生的,性质不应也不能从具体体验中独立出来。

同一个人每次都会对同一种食物有同样的味觉感知吗?相信稍微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会给出否定的答案。在经过剧烈劳动之后,之前觉得味道恰到好处的菜肴可能显得不够咸;在四川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一个外地人可能会觉得家乡菜太过清淡。之所以产生这些差异,前者是由于身体状况的不同,后者则涉及理智活动中经验之间的比较。正如梅洛-庞蒂所说:“只有在世界是一个场景而本己身体是不偏不倚的精神能够对之进行认识的一部机械装置的情况下,纯粹感受质才能被给予我们。”[41]意识中被给予的内容并不是外在世界的直接投射,轻者附带了身体的信息,重者其本身就彻底被身体改写过。痛觉是最为明显的一个例子。从生物学上讲,一根针所造成的刺痛不过是对痛觉神经的刺激,如果意识是直接感受外界的刺激而没有其他内容的话,那么我们只会感觉到“一个尖锐的物体碰到了我的某个部位”,我们不会对它做出任何反应,而实际上,意识在告诉我们:“‘我’不想要这种感觉,‘我’要逃离这种状况”。部分无痛症患者——例如先天性痛觉缺失症(congenital indifference to pain)——并不是感觉不到疼痛,他们能够知道疼痛的来源和形式以及程度,但他们却不会对此做出反应,他们不会对疼痛厌恶和退缩,这是由于他们的神经系统受到了损伤。[42]

如果感受质不被看作是独立存在的,那么它还能是一种性质吗?最初,刘易斯(C. I. Lewis)提出“感受质”一词时就是与感觉材料(sense-data)理论结合使用的,[43]它被描述为感觉材料内在的、非表征的现象性质。似乎在我们的意识中有一个小人,这个小人去看感觉材料,然后感觉材料呈现出如此这般的样貌。丹尼特将这种情况称之为“笛卡尔的剧场”(Cartesian Theater),剧场中的意向性指向的是演出的舞台,而不是外部世界。[44]这个剧场实则是反思意识的剧场,也只有在反思活动中意向性才会指向意识的内容物。出于其意向性的问题,感受质不能被看作感觉材料的性质,而且由于感受质具有身体方面的意义,所以它也不能被看作外界物体的性质。

如果我们认为感受质既不能作为一种性质而存在,也不可以被限制为一种纯粹的现象而存在,那么似乎我们认同丹尼特主张抛弃感受质的观点。但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关注感受质的私人性和现象特征。通过后者去限制感受质自然是有问题的,但通过前者的边界限制感受质却是可能的。

四、质素、感受质与身体

在加拉格尔看来,分析哲学家关于感受质的争论和现象学家关于质素的争论非常相似,胡塞尔的质素概念以某种方式与分析哲学中的感受质问题关联在一起:看红色与看绿色有不同的感受,喝红葡萄酒与喝白葡萄酒有不同的感受,听钢琴与听小提琴有不同的感受。“在不同情况下,似乎存在着属于体验本身的不同性质特征。”[45]他认为,质素与感受质之间即使不完全相同,也存在着某些相似性。

(1)它们都被看作前反思体验或一阶(现象性)体验的质料,它们都可以通过反思或内省获得;

(2)它们都包含感觉体验:颜色、声音、味道;

(3)它们在同样的意义上都被认为是非实存的;

(4)它们都是抽象的产物;

(5)它们或者都是一种误解,即把对象性的/意向的性质错误地当成了内在的或现象性的性质。[46]

加拉格尔认为质素概念与感受质概念并非完全同一的,二者间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质素更像是某种支撑感受质的东西。例如,某种能够使我们体验到红色的红(redness)或巧克力味道的东西。[47]质素是一种感觉材料,而感受质是这种感觉材料的现象性质。

在加拉格尔看来,不论是胡塞尔的质素学说,还是反对质素与感受质的各种批评,就体验某个东西“是什么样子”这个问题而言,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忽视了身体的作用。[48]而只有坚持一种生成现象学(enactive phenomenology)的立场,将身体置于讨论的中心,才能真正完善胡塞尔的质素学说,并为质素和感受质的存在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辩护。

通过先验还原,胡塞尔将纯粹意识与身体剥离开来,身体成了一个被悬置的对象。因此,胡塞尔在阐释其质料理论时,并未把躯体感觉体验(somaesthetic experiences)这样的具体体验纳入考虑之中。胡塞尔的批评者如萨特和梅洛-庞蒂坚持认为质素材料是抽象物,它们无法在意识体验中被找到,因而他们“错误地将质素体验与对象的或显现着的感觉—性质等同了起来,而这些性质本来属于对象领域,并且只能意向性地在意识中显现”。正是基于这种解读,(质素或感受质)“是什么样的”(what it is like)问题就变成了“它”(对象)是什么样的(what it is like)问题。[49]

加拉格尔指出,不论是胡塞尔,还是他的批评者,由于都忽视了躯体感觉的质素体验,所以其质素理论都是片面的,而且也是不完备的。加拉格尔以伴有眼疲劳的头疼体验为例:当一个人用眼过度而感到疲劳时,在他感到头“疼”之前,这种躯体感觉就已经是一种质素体验了。他可能已经体验到正在阅读的文本似乎变得越来越难以理解,房间里的光线似乎也变得越来越暗淡。但是,这些体验并不意味着文本或灯光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成为……是什么样的’(what it is like)不能被还原为文本或灯光的质的属性。”[50]而且,当这种质素体验被解释为头疼时,它并没有消失,而就在现时地进行着。因此,质素能够被体验到,它不是一个抽象物。

与梅洛-庞蒂一样,加拉格尔区分了“作为客体的身体”(body-as-object)和“作为主体的身体”(body-as-subject)。在他看来,如果我们以反思白纸的白的方式去反思这种伴有眼疲劳的头疼体验,并把疼痛的质素与其他体验内容区分开来,那么我们所获得的疼痛只是我们作为客体的身体的疼痛,是作为客体的身体的一种对象性特征,也即我知觉为在我的身体中或者朝向我的身体而发生的那些特征,因此它是一个抽象物,是客体的一种抽象的属性。然而,质素不是作为客体的身体的对象性特征,而是作为主体的身体的真实的体验,即对体验世界的方式有所影响的那些身体体验,它是一种具身体验。加拉格尔以腿疼为例指出,通常,躯体感觉材料并非孤立自存的,而是与其他质素体验共同构成了一个感觉场或联觉场。[51]“拾级上山的结果是这样一种知觉,它是由我的痛苦、我的饥饿、我的栉风沐雨、疲乏、迟缓、举步维艰、满负行囊等感受共同构成的[……]。经过一晚的休整,山路看上去就相当不同了,它不再陡峭,也不再令人生畏。这种改变不是因为道路的物理性质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我的身体的(质素的)状态发生了变化。这些质素的方面是我的知觉的限定条件。”[52]

因此,意向性与质素体验或躯体感觉体验之间的交互调节关系意味着,“我能做什么限定了我知觉事物的方式,而我能做什么本身不仅是由我的身体的物理状态限定的,而且也是由我所处的特定状态的‘成为……是什么样子’所限定的。胡塞尔所谓的‘我能’(I can)以及吉普森所谓的我的‘可供性’(affordance),不仅是由知觉运动依赖性(contingencies)所规定的,而且也是由前意向活动的质素—躯体感觉的要素所规定的。”[53]颜色的体验并不单纯是对颜色的抽象,而是在纯粹意识中感受到的、现象性的颜色的质。躯体感觉会影响我们对对象的感受。如果我饿了,我可能会觉得眼前苹果树上的苹果的红格外鲜艳,那是一种诱人的红、令人垂涎欲滴的红。一个法官是饥肠辘辘,还是酒足饭饱,有时会影响判决的结果。[54]

综上,加拉格尔认为,质素体验、躯体感觉和感受质在我们的知觉和认知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为我们的知觉、行动可能性和认知可能性划定了界限。依照“大脑—身体—环境”模型,生成现象学会认为:“对X的体验是什么样的所报告的不仅是认知能力(记忆、想象、辨认)的‘知道—如何’(know-how),而且也是对介入世界之不同行动的‘知道—如何’(‘我能’或可供性)。”[55]生成现象学并不反对质素或感受质这样的“像是什么”(what it is like),而是认为仍然存在着“某种像是什么的东西”(something it is like)。不过,它所关心的不是“某物”(it)是什么样的,而是当我体验X时“我”(I)是什么样的,这个我不是纯粹意识,而是具身主体。换言之,对生成现象学来说,质素或感受质问题可以表述为:对我来说(for me),对这个与世界打交道的具身主体来说,对X的体验是什么样的。[56]

五、“质素—身体图式—感受质”模型

沿着加拉格尔的思路,一个以先验形式构造现象经验的模型的雏形随之显现了出来。质素现象学自然是属于先验的部分,感受质(或者感受质的类似物)则是现象内容的本质之物。梅洛-庞蒂式的身体图式像是一种加工图纸,它位于两者之间,既作为我们意识主动加工的根据,也是这一活动本身。由于这三个概念本身并不连贯,甚至它们分别就出自三个不同的背景,所以“质素—身体图式—感受质”这一模型依然十分粗糙,有诸多问题尚待解决,且仅限于知觉范围内。但以下这一点非常明确:质素、身体图式、感受质能够相互说明,对于任何知觉例子来说,以三者为基础构建的模型都能提供更全面的解释。如果我们认可质素是一个可能的设想,即便我们不认可加拉格尔对胡塞尔质素概念的解读,仅仅只是站在“形成直观内容之前存在一个有待赋义的对象”(P1)这一极简立场上,那么这也等于承诺了一种康德所说的自发性,它所赋予的“意义”能在现象中被理解(接受性),成为我们行动的理由与理智能力的作用对象。自发性与接受性的结合并非仅在先验与现象之间,而是同时具有先验性质,并通向现象内容。除非采纳极端唯心论,否则这一结合只有在身体——最贴近主观意识的现实存在中才可获得合理解释。

一旦质素与身体的关系得到了澄清,它与身体图式之间的关系也就随之变得清楚了。在梅洛-庞蒂的讨论中,身体图式作为“知道—如何”(know-how)的可供性显现,为行动提供依据和驱动力。这种显现向意识传递意义,而意义既然是意识内容,便可反思、论述并改写。当一块砖头忽然向我飞来,我看到它时,它对我而言便具有了“我要躲闪”的意义,它“激活”了我的身体图式,我的身体正在做躲闪的准备(无论这一动作在物理上是否可能);但或许我有心寻死,或许我辨识出这是一块棉花做的砖头,此时它对我的意义必然会发生变化。一旦内容进入意识当中,它总会允许理智能力对它进行加工,赋予其意义。意识之中显然有部分内容来自意识之外,且不在现实之中。在一些例子中,它们与身体有关,因此上文的命题P1可以进一步表述为P2:形成直观内容之前存在一个有待赋义的某物,而这一赋义的工作可以由身体图式来完成。

若质素需要先验赋义形式和身体作为空间,那么身体图式则是这一条件的体现。相比知识的概念图式(conceptual schema),质素和身体图式的相互说明更接近“实际性”(Faktizität),更能解释现象内容的来源。否定质素存在会令身体图式难以解释经验内容的来源,除非将其视为不可分析的神秘之物。

用“质素—身体图式”的模型来看,即从一个先验的角度出发,把感受质理解为一种不可言喻、不可表征的经验内容是非常恰当的。[57]认为感受质与语言概念是推论关系可能会陷入传统的“感觉材料”困境,因为语言无法完整描述现象内容,例如“红色砖头飞来”仅部分传达了意识中的内容。现象意义和概念意义完全异质,但两者连接自如,暗示部分图式可以是经验性的并能够被习得。

戴维森认为概念图式就是真的语句链接而成的网络,他通过批评概念图式来批评经验主义中的图式和内容之分的二元论,[58]但他没有考虑到概念图式是一种动态的、弹性的结构的可能性。比如说,我们不会把某个特定数值的物理属性的颜色看作“红色”,一旦它的数值稍微变化,它就被看作另一种颜色。在现象层面,概念图式给我们的直观是有组织的内容,它背后需要有一个先验图式(如胡塞尔的先验逻辑),否则无法说明这些经验内容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也同样无法说明意识依据什么来修改概念网络,更无法说明它为何是动态的且是弹性的,除非认为这一切都是“碰巧如此”。经验内容可以被用来描述这个先验图式,但它们不会直接告诉我们这个先验图式本身的样貌。

感受质与“质素—身体图式”的关系表明,不同性质间无法直接关联,但感受质因具备某种形式才能与图式结合。通过引入“质素—身体图式”,对感受质的直观被视为身体对对象的在先理解,此理解先于意识而非理智能力。尽管“质素—身体图式—感受质”这一模型目前尚不完善,对于一些身体意义不明显的知觉例子,它并不具备完全的解释能力,但这一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跨越了先验内容与经验内容、身体与意识、感觉与知识之间的鸿沟。诸多知觉例子表明,这一模型能够给我们提供系统化的解释。

(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5年第1期,注释从略。)